少年事件之簡介
少年事件的定義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有觸犯刑罰或犯法機率高的曝險行為。觸犯刑罰的行為又稱為非行行為,如偷東西、打架、騎車撞傷人、殺人、妨害性自主、使用一二級毒品等;曝險行為則像是沒有正當理由攜帶刀械、吸食搖頭丸、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等。少年保護事件在法院處理前會先進行少年調查官調查和法官調查,並依其調查結果決定是否進行審理,如認為不需要就裁定不付審理(詳見少年保護事件流程圖);如認為是重罪(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已滿20歲,裁定將案件轉移給檢察官偵辦(少年刑事案件);如需繼續處理,裁定開始審理,進行協商式審理(少年調查官出庭說明審查和處理的意見,法院和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定代理人一同討論,法官依調查證據及審理結果裁定保護處分或不負保護處分。(詳見少年刑事案件處理流程圖)


法院開庭或執行訓誡時,可以發同行書,強制現在在保護少年的人到場。另外還有一些少年保護事件會用到的專有名詞:
- 同行:少年收到合法通知書,卻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發行同
行書(非拘票),強制少年到場。 - 協尋:少年行蹤不明,可請各地區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構協尋(非
通緝)。 - 收容:法院認為沒辦法責付(由家長等管教保護)或責付部適當時,可用
收容書(非押票)將少年收容在少年觀護所(非看守所)。 - 輔佐人(非刑案的辯護人):少年、家長等可隨時找輔佐人幫忙,如本刑最輕三年以上,或法官認為又需要,而少年沒有輔佐人時,法院會幫少年任選輔佐人。
少年法庭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開庭時門不會打開,也不能讓人旁聽,法官也能不再法庭內進行審理;法官、書記官、擔任輔佐人的律師可以不用穿法袍;要送法院文書、判決書給少年或法定代理人時,不可以用張貼公告的方式是送達,少年事件的判決書不公開也不放在網路上。在法官審理訊問少年時,父母、輔佐人等可陳述意見。
司法改革——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在2019年6月19日公布修正內容,其中包含「落實兒權公約,社會福利優先」、「強化少年程序主體權,健全少年自我成長」、「增訂多元處遇措施,資源整合再提升」、「翻轉虞犯印記」等⋯⋯。
首先,刪除少事法85條之1「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讓觸法兒童(七歲到十二歲)回歸12年基本教育和學生輔導機制,不移送少年法庭,避免兒童過早進入司法程序。
第二,去除虞犯標籤,改以曝險少年的觀念讓大眾理解。虞犯制度以預防少年犯罪為本旨,但難免予人將身陷可能誘發犯罪危機中的少年視為另一種身份犯之感,為保障其不受此標籤之困擾,且因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後,參酌第6 條(締約國應盡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及第33條(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不致非法使用有關國際條約所訂定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並防止利用兒童從事非法製造及販運此類藥物。)等規定意旨,應由國家依「最佳利益原則」,採取積極措施,整合一切相關資源, 盡力輔導,以避免其遭受毒品危害或其他犯罪風險,保障少年之成長與發展,因此以「曝險行為」之概念取代「虞犯」,同時縮減司法介入事由,依釋字第664號解釋意旨,刪除現行規定7類事由中的4類,僅保留「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3類行為,作為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
第三,強化少年程序主體權,增進多元處遇:由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對曝險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如評估確有必要,亦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少年若自覺有觸法風險,亦可自行向少年輔導委員會求助,體現尊重少年主體權。為使相關機關充分準備,上開修正條文將自2023年7月1日施行;此外,引進專家協助、禁止夜間訊問、禁止連續訊問等;最後則有制定多元處置措施和引進少年修復機制以及恢復少觀所的鑑定功能,少年修復機制是指少年法院可以依情形,並經少年、法定代理人、被害者同意,將少年轉介適當的機構、團體或各任進行修復,另外少年觀護所對保護的少年應該有鑑別少年處境的機制,以提供少年法庭判斷,所以增訂第26條第2款以增強少年觀護所的功能。
參考資料:
- 司法院網站
- 從少事法修法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探討曝險少年觸法輔導策略(陳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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